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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综合新闻

我县开展公共场所吸烟、 公筷公勺使用情况督查行动

  本报讯 (记者 朱恬静 叶勋)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进一步打造文明的城市环境,10月9日,县创建办联合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开展公共场所吸烟、公筷公勺使用情况督查行动。

  督查组一行先后前往岙滩农贸市场、芹北农贸市场、城西农贸市场、长途客运中心等处,对公共场所吸烟现象进行现场督查。“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造成的危害很大,市场内是全面禁烟的,不在市场内吸烟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尊重。”在岙滩农贸市场,督查组对吸烟的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随后,督查组一行前往临湖路和月清路,对部分餐饮店的公筷公勺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大多数商户都配备了相应的公筷公勺,部分未配备公筷公勺的商户在劝导下进行了整改。

  ■延伸阅读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第九条第六项 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公筷公勺使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餐饮服务机构就餐时,应当合理消费,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不喧哗、不劝酒、不酗酒。

  两人以上就餐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

  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筷公勺和分餐配备使用规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机构未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未提供分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餐饮服务机构属于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今日开化 综合新闻 00002 我县开展公共场所吸烟、 公筷公勺使用情况督查行动 2021-10-12 2 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