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化县解放街10号芹南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开政公〔2021〕12号
扫二维码查看附件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讨论,决定对开化县解放街10号芹南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开政公〔2020〕21号公告。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化县芹阳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开化县解放街10号芹南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本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开化县解放街10号芹南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