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企业矿山生态治理备用金 及土地复垦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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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开化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统计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综〔2019〕9号)中“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及“不予返还的治理备用金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后,直接上缴同级国库”的要求,现就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所缴纳的治理备用金和土地复垦费(以下简称备用金)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矿山企业共33家,缴纳备用金总额172万元(详见附件)。鉴于上述责任主体未履行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纳的备用金全部就地上缴国库,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专项用于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公示期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携带备用金缴交原始凭证和完成矿山恢复治理的证明材料与我局联系,逾期不办理。
联系人: 周星
联系电话:
0570-6526550
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