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我县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的禁渔制度。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全县天然水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非法捕捞,不得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非法捕捞。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炸鱼、毒鱼、电鱼工具,不得制造、维修、销售地笼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违反渔业管理规定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拨打12345电话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民法院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开化县公安局
开化县水利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