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缓刑万事大吉?法官告诉你:NO!
本报讯 (通讯员 刘欢 胡欢) 7月20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对二名缓刑考验期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去年夏天,罪犯何某、徐某二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但是,这两名罪犯似乎认为缓刑不用每天对着监狱那高高的围墙,可以无拘无束,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去触碰法律底线,以身试法。终于,两人都因吸食冰毒被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受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为了让他们能够深刻理解犯罪的后果,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这两名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拘留,因实施妨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而被司法拘留,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的,均可被撤销缓刑。
因此,缓刑并不等于无罪,在考验期内不仅要接受监管,还要时刻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