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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充当毒贩子“人质” 未满十八岁少女判刑11年

  本报讯 (通讯员 吕晓土)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籍女被告人覃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1998年8月出生的覃某某,于2015年来到开化打工。2016年7月上旬,覃某某的老乡胡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把毒品贩卖给衢州毒贩黄某(另案处理),便请被告人覃某某帮助联系黄某,并许诺交易成功将给予覃某某报酬。为了获得报酬,覃某某出面作为中间担保人,主动到黄某位于衢州柯城区一出租房中充当“人质”。黄某见到“人质”覃某某之后,将一笔定金通过微信支付给胡某某,后胡某某将50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黄某住处,完成交易之后与覃某某一同离开。覃某某从胡某某处非法获利3000元。

  2017年5月,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受贩毒者委托为双方居间介绍,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7条之规定(即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覃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适用刑法第17条之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今日开化 综合新闻 00002 自愿充当毒贩子“人质” 未满十八岁少女判刑11年 2017-07-14 2 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