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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驾驶员交通肇事被“套牢”

  本报讯 (记者 汪宁 通讯员 吕晓土 刘欢) 套牌车是指参照真实牌照,将号码相同的假牌套在其他车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极易逃逸,逃避承担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6月13日,记者了解到我县发生的一起套牌车驾驶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

  案件发生在2016年3月,苏庄镇人程某某驾驶浙G2N190(系套牌)的改装机动车沿城白线从城区往池淮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城白线14KM+500M(池淮镇中兴农场路段)时,与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毛某某死亡。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电话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1月,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离现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驾驶套牌改装机动车,应该酌情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18万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7.7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套牌车处罚标准是对当事人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车。根据《刑法》第12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程某某因驾驶套牌车辆致人死亡,将被监狱“套牢”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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