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
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禁售工作,有效保障空气质量和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全县生产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烟花爆竹成品被列为1.4类爆炸品,是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需要凭有效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三、无有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储存、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若发现有无证经营、存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拨打举报电话,县安监局:6612350,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管局:12315。
特此公告。
开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开化县公安局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6日